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备适应高海拔艰苦地区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4、年龄为35周岁以下(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1980年4月19日后出生的)。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临聘教师年龄放宽至45周岁(即1970年4月19日后出生的)。
5、事业单位(非中小学校)岗位。面向全省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省户籍(落户截至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含特岗教师)和应由本省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面向本州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州户籍(落户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本州生源、在本州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含特岗教师)和应由本州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6、中小学校教师岗位:面向全省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省户籍(落户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本省临聘教师和应由本省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面向本州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州户籍(落户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本州生源、在本州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本州临聘教师和应由本州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7、报考中小学校教师岗位小学段的考生,即可按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报考相同学科的岗位,也可报考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学科的岗位;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初、高中段的考生,所学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必须与报考岗位的专业一致或相近。临聘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可跨专业报考小学段的所有岗位。无教师资格证不得报考,但是2016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8、截至2016年4月19日前,已被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的人员(含特岗教师)不得报考本次招聘考试中的其他事业单位。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需提供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落款时间必须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在此之后开具的取消其招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