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产局4月20 日下发规定,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开发建设单位违规交房的,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按照长沙市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业主时必须查验《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是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合法证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用收款收据等票据代替。同时,物业维修资金的过户、退款或销户业务办理,需本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到中心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