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计从业资格>导航 > 真题题库 >广东

2005年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3

2009-04-06 10:08:00 来源:学易网
4、仲裁协议
(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协议的形式
①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②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②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③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④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5、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a、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b、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开庭和裁决
a、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b、仲裁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的不同意见可以作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c、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争的活动。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九大原则p20-21)
2、经济审判机构的设置  人民法院。
3、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4、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2)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从业资格广东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无忧考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