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的做法及其成功经验表明,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积极采用人们能够接受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搞好城市管理,有利于促进并实现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实际上,执法方式简单化、机械化的问题目前并不仅限于城管一个领域。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各个行业和领域普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些立法和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 “重执法目的、轻执法方式”,一些领域也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譬如,一些城市交管部门因为 “暗中执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因为“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物业费方式而招致公众质疑。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执法者至今依然遵循一种简单生硬的执法逻辑:我是执法者,你违法了,我就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收拾你,不需要讲究什么方式;至于造成违法的原因、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的效果等问题,则往往很少去考虑。显然,这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究竞是为谁执法。如果一个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被多数群众难以接受,其值得反思的就远不止这种执法方式本身。
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维护并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采用什么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的程度如何,反映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违法公民进行处罚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倘若逾越了这个界限,就势必构成滥用职权。
长沙市的做法,好就好在执法部门能够从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按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因而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值得其他执法机关关注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