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司法厅同意,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实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凭成绩单向经过核准备案可以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的,应签订《实习协议》,经实习所在地市律协审核并报省律协备案后,提前进入实习。向省直所提出申请的,由省律协秘书处审核登记。
二、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协(省直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所在市司法局司法考试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三)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协议》中应有如下约定:“若实习人员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协议终止,所进行的实习活动无效”;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全国律协和省律协对可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规定条件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需提交前款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和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期从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所进行的实习时间无效且不得在今后申请实习时累计计算。
四、实习人员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各市律协方可向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