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药、护、技类专业的,且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申报正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30年的,考试成绩加5分。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其他人员,考试成绩加3分。
(二)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考试成绩加3分。
(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2015年底前将退休的,考试成绩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