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3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应诉(综合应用)
统计行政应诉,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
1.审查自己是否适格被告
人民法院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若没有异议就成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符合被告条件,应及时向受理法院说明理由。
统计行政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是适格被告:
(1)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3)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
(1)确定应诉人员;
(2)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
(3)提交答辩状;
(4)到庭应诉;
(5)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