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教语用司【2010】2号)等相关规定,天津市语言文字测试中心自2011年开始使用新版证书。对由我中心颁发,逾期未领取的证书,做如下处理:应试人须在规定日期内领取证书。未领取的等级证书,自规定领证日期起,由测试单位代为保管三个月。对逾期不领的等级证书,测试单位将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销毁处理。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语言文字测试中心
201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