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应诉,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
1.审查自己是否适格被告
人民法院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若没有异议就成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符合被告条件,应及时向受理法院说明理由。
统计行政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是适格被告:
(1)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3)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
(1)确定应诉人员;
(2)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
(3)提交答辩状;
(4)到庭应诉;
(5)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
政府统计调查
1.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识记)
分三类(识记):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特点: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调查对象要主动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或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绝提供资料或回答询问,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不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统计标准的分类(识记)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1.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2.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3.其他统计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