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调查目的
确定调查目的就是明确调查中要解决哪些问题,通过调查要取得什么样的资料,取得这些资料有什么用途等。
明确调查目的是设计调查方案的关键。目的明确了,才能确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衡量一个调查方案是否科学的标准,主要就是看方案的设计是否体现调查目的的要求,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统计行政法规(识记)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统计行政规章(识记)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的作用(领会)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1.《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3.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议,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4.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3.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