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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4

2009-03-17 12:41:00 来源:无忧考网
五、论述题(10分)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更换当事人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有下列四种:
(一)更换和被更换的当事人都同意更换,原诉讼结束,新诉讼开始。
在更换不正当的当事人为正当当事人过程中,如果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同意退出诉讼,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又愿意参加诉讼,这时,原来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而正当的原告与正当的被告的诉讼程序便宣告开始,原先不正当的原告或不正当的被告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正当的原告或正当的被告一律不发生效力。
(二)不能确定谁是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可以将原诉讼和新诉讼合并审理。
在更换不正当的当事人为正当当事人过程中,如果不正当的原告或者被告,坚持不退出诉讼,人民法院就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说服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退出诉讼,让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原来的原告与新的原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对正当的原告或被告与不正当的原告与被告,一时难以确认时,可以将原诉讼与新形成的诉讼合并审理,然后按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
(三)不正当的原告退出诉讼之后,正当的原告坚决不参加诉讼。案件就因没有原告起诉而告结束。
(四)不正当的被告退出后,正当的被告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视情况采取拘传或缺席判决。
不正当的被告退出诉讼之后,而符合被告条件的正当被告,因怕承担义务而不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按照事实已经确认的被告,就必须到庭应诉。人民法院经合法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可以实行拘传;对不是必须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使其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案例分析(11分)
(1)某县法院适用的是督促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督促程序的标的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第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2)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的效力与生效判决相同。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应按照支付令的内容清偿债务。反之,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得对支付令提起上诉,但可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4)乙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则自行失效。债权人甲公司若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应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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