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述题(12分)
(一)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二)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内容包括: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1)拖拉机厂违约。其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拖拉机厂的违约虽然由农贸商行的行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所以拖拉机厂应对农贸商行造成的违约对农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因为这一损失是由拖拉机厂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也是拖拉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为30万元。依完全赔偿原则,如果拖拉机厂不违约,农机公司可以获得(1.6-1.2)×50=20万元的利润,现拖拉机厂违约,不仅致使20万元的利润无从获得,而且还使农机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损失,共计损失额为30万元;拖拉机厂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时,由于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60×4%=2.4(万元),应先向农机公司支付2.4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低于给农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30万元,所以农机公司可以要求拖拉机厂再赔偿其30-2.4=27.6(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