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工作
1.招生原则
在全国统一招生政策的指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高校的要求,分层次、分类别、按批次统一组织招生工作。招生高校必须依据考生志愿,按统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不断扩大自主招生高校的数量和录取新生比例,逐步健全高校自主招生机制。
2.招生章程
招生高校应根据国家和省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中应明确对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和录取办法。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招生章程中应明确考核范围和规则等。
3.划线办法
(1)招生高校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提出相应的等级要求。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招生计划总数,并放宽一定比例,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统考成绩(不含附加题分)划定省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体育类专业划线办法另定。
(3)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测试,六门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的考生,在划线前加10分计入统考成绩。
4.志愿填报
(1)考生在高考科目成绩、全省备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公布后填报志愿。
(2)以下要求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必要条件:
①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合格。
②普通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需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③普通类考生如填报本科院校志愿,选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需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
④艺术、体育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专业,必修科目测试等级要求和普通类考生一致;如不兼报普通类专业,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超过三门。
5.投档办法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各高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加附加题分数,以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办法另定。
6.录取办法
①高校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办法,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②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可以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和面试成绩,自主择优录取。
③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录取。
④部分专科院校经批准,可以依据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试行注册入学。
⑤体育、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可以根据专业要求,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