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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生计生委: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通知

2015-08-17 10:31:00 来源:浙江卫生计生委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近期,我委陆续接到反映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中被强行保管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投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医疗机构为完善医务人员人事管理档案的,可以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劳动、人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制定人事或劳动合同,合法合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权益。
       三、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时,要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秉承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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