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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水平测试章节重点归纳(17)

2015-03-30 15:31:00 来源:无忧考网
第八章 其他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以当事人有违规行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属行政制裁范畴,

  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赋予、不容怀疑)

  3、罚教结合原则

  4、当事人参与权必须保护原则:陈述申辩权、知情听证权、申请复议/政诉讼/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 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 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 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④ 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⑤ 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 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3、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⑤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⑥ 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权的选择:

  发现地与发生地海关均可处罚,但发现地优先,如果管辖不明,则可协商决定、也可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

  (三)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活动。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30天内,费用海关承担)。

  (三)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执行

  1、调查结束由海关关长做出决定。但情节负责或重大违法行为,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

  2、处罚被拒,可以:

  ① 按日加罚3%罚款;

  ② 变价抵缴或以担保抵缴;

  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1、 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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