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产权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① 不予备案情形: a、申请文件不齐或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权利人的
c、过期失效产权。
② 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具体时效同时参考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⑤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权利人发现侵权申请扣留:需提供等货值担保。
2、海关发现侵权下的申请扣留:(3日内权利人要答复)
担保: <2万人民币时,等值担保
<20万人民币时,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
>20万人民币时,10万担保
可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人民币。
不提供担保或不申请则放行。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1、侵权人可以申请具保放行。
2、放行处理的情形:
① 产权人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② 海关依法扣留,50个工作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③ 侵权人具保请求放行
④ 海关认为侵权嫌疑人未侵权
1、 没收的处理:
① 转用于公益事业
② 有偿转让权利人
③ 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④ 销毁
(四)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人要支付扣留货物仓储等费用(待认定侵权成立时,从……中列支);
2、提出申请后,未提供确切情况、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3、经海关调查或法院认定,侵权不能成立的,要对扣留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海关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相对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二)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监督。除非涉及国家、商业或个人秘密或隐私不能公开。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4、(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以及放弃的核准
7、免验审批
8、报关时的改单、撤单
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审批
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管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的核准
12、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审批
1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审批
14、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的备案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1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
17、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措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2、必须两级审批的,以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未明确规定两级审批的,以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 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初审并上报,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制发必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3、决定逾期报批,可延期10日,但要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四)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① 法定必须听证的
②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
③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并提出听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