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 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 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l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l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l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连续追缉权
l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