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财会[2015]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免试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办理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会〔2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程序
符合免试条件的会计人员,按要求填写《免试资格会计人员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驻地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初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初审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存档备案。市直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免试证书办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查看办理系统,对取得免试资格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2015年1月20日
菏泽市财政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