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咸军转联〔2005〕0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军转联[200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与安置
(一)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计划负责编制下达计划,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按下达计划向各县市区人事部门移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外,个人档案原则上不再转递。如用人单位需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可提供复印件。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自然流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入伍地、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户口所在县市区安置。同时符合安置到两个以上县市区条件的,根据个人意愿确定安置去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市本级接收安置的条件: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子女在市属单位、中省驻咸单位(不含驻县市区的市属、中省属单位,下同)工作(含下岗、失业、退休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2、未婚、离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父母、子女身边无人照顾的在市属单位、中省驻咸单位工作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我市干休所管理的。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常住户口在秦都、渭城两区,且在由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就业(不含临时工)的。
4、夫妇双方同时转业或双军人单转异地安置的,任意一方父母在市属单位或驻咸中、省属单位工作或离、退休后安置在我市干休所管理的。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照顾在市区安置的。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户地点的确定,原则上以生活基础所在地,父母或岳父母、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住房所在地、特殊情况经批准等为依据进行落户。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报到后,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安置计划,介绍到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关系由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落户地街道办、社区或乡镇。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同步进行,同等对待。
(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军转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公安部门凭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拟落户地街道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其它相关证明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入学、转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辖区学生对待办理入学手续。
在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从宏观上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计划下达、政策制定等工作。
(二)成立咸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咸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细则;
2、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报到手续;
3、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汇总、申报、审核、统计、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
4、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5、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研究制定就业培训计划,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工作,掌握就业情况;
6、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审查、接收、转移、保存。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相关手续;
7、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做好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可根据本县市区的具体情况和接收安置数量,采取调整和增加事业编制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构建本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和出境等相关手续;
3、负责办理安置在本县市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及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4、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入户、入学等工作;
5、指导、检查辖区的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6、指导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负责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7、了解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建立联系卡和就业登记卡制度;
8、负责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求出具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种证明信函等;
9、做好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的其它事项。
(四)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制定。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其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和乡镇负责。街道、乡镇党组织要根据本辖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人数,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由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人数较少,无法建立党支部的,应编入其他党组织进行管理。街道、乡镇应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地思想政治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掌握其工作变动、生活基本情况;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异地就业和居住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做好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从部队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上报省军转安置部门审定后,由省军转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逐月足额按时支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国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所在的县市区安置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经核实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退役到地方后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刑事处罚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为加强退役金管理,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12月份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县市区于每年元月底前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登记情况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无故不登记的,暂停发放退役金,直到办理登记为止。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社会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属市本级安置的,其社会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属县市区安置的,其社会保障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同级财政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本人向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缴纳,统一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市区,实行安置地政府机关的现行医疗制度。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和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从就业当月起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退休或失业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之月起算。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末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2、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待全省实行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施方案颁布后,按咸阳市有关规定执行。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经济实体。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安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报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二)各级人事、军转安置部门要及时开展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等活动,有条件的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积极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应根据就业需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由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可依托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对要求参加某种专业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人数较多的可以专门办班,人数较少不适宜单独办班的,可以采取在地方高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插班的形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具体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在县市区管理服务机构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经确认后,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向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拨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二)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安置地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业务费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业务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安置地本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业务性启动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市本级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业务费,由市财政拨付。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管理业务经费,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十、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阳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