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
根据《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反方标准如下:
1.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转业到北京市海淀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