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任务,也是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但是权利的形式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便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也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关于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应该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主观方面,应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力的故意和过失;在客观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或社会的损害。如果两方面条件具备,就可以认定构成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