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主体平等,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重要区别之一。比如姓名本身体现了代表公民自身的精神利益,但其本身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如果别人冒用或盗用则会给本人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
3.与主体不可分割。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所谓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名称等人格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人格关系经由法律调整,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所谓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身份关系经由民法调整,即表现为身份权关系。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身份权中的身份,是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如父子关系、监护身份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从种类上看,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