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冀人考发[2008]4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中旬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二、考试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数码报名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小二寸),可反复修改,每修改保存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终验证码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由于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务工作由各市卫生考点负责,考生在网上填报申报材料时,要选择各自所在市卫生考点,如[衡水卫生]考点。其余初级和中级各专业的要选择各自所在市考点,如:[衡水]考点。
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三、报名条件如下:
(一)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六)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笔试考生参考时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各科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五、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凡选择的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以及114专业之间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七、报名人员须持考试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上年度考试成绩单的复印件,填写报名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统一到市人事局职考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各县市区的报名考生由当地职改办统一报市人事局职考中心并办理报名手续。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报名费每人10元。报名时间自2009年1月5日至1月7日结束,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组织报名。
八、应考人员违纪要按照人事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三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九、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市卫生局联系。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衡水市职称考试中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114
重症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