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符合下表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专 业 |
学位或学历 |
从事建筑设计的 | |
建筑学 建筑设计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
2年 |
建筑学学士 |
3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5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9年 | |
二年制毕业 |
10年 | ||
城市规划 |
本科及以上 |
工学博士毕业 |
2年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6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10年 | |
二年制毕业 |
11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以上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年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9年 |
(2)不具备上表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原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工作业绩,以供审查。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下表要求执行;
专 业 |
学 历 |
从事建筑设计的少时间 |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学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2年 |
相近专业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3年 | |
大专 |
建筑学(建筑设计) |
毕业 |
3年 |
相近专业 |
毕业 |
4年 | |
中专(不含职业中专)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5年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7年 | |
相近专业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8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10年 |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8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含3年)人员;
3.不具备上表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二、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三、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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