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情况。包括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1.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三股势力”以及各种邪教的言行。
2.遵纪守法。遵守教育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教学行为规范。
3.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岗位,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廉洁自律。遵守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行贿受贿的规定,遵守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以及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的规定。
(二)职业能力:考核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内容。
1.教育能力:具备组织教育活动的能力,组织德育活动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学生问题的能力,与社区、家长和学生的沟通能力等。
2.教学能力:具备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把握和使用教材的能力,运用教学语言、教学方法、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课堂教学和组织其他有关教学活动的能力等。
3.教学研究能力:具备组织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4.专业发展能力:具备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更新教育新理念,拓展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能力等。
(三)工作表现:考核教师的履职行为,包括出勤率、工作量、教学常规等方面内容。
1.工作量情况:完成标准工作量情况。教师标准工作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5号)执行。
2.出勤率情况: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方面情况。
3.教学常规执行情况: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等。
(四)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包括教学效果、教研成果和突出贡献等方面内容。
1.教学效果: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学生学业水平考核合格。
2.教研成果:参与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发表和利用等情况。
3.突出贡献: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辅导学生方面的获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