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项补助”标准。实施基药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不少于总额的40%的比例,及时足额兑现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一般诊疗费补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照每人次5元收取,其中新农合资金补助4元,患者自付1元。2013年,乡村医生人均一般诊疗费补助收入近1万元。三种补助渠道共同保证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万元。
建立“三大保险”制度。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全县1057名在岗乡村医生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515名超龄和离岗乡村医生全部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实现了应保尽保;统一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医疗风险互助金,将所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到县医疗风险互助体系,用于对发生医疗、预防保健纠纷或事故的村卫生室进行部分救助,提高了乡村医生抗医疗风险的保障能力;建立乡村医生工伤保险制度,对未达退职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用。
保障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经费”。县财政按照每年补助1.2万元的标准补助村卫生室水、电、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日常支出,全年补助301.2万元,基本能满足村卫生室日常支出需要。
确定补助经费下拨周期和方式。政府实施基药定额补助实行按月发放;4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季度考核发放;一般诊疗费采取按月发放。卫生局按季度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兑现到乡村医生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