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的单据: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报检要求: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入境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在《法检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 ”标记的进口商品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认证文件进行验证,必要时对其货证的相符性以及认证标记进行查验。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提供的单据:
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旧机电产品报检要求: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有的旧机电产品可在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而有的则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各格后再到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
(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2)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旧机电产品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
3.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正本);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
进口电池产品报检要求:
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进口电池产品提供的单据:
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成套设备报检范围:
成套设备报检范围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包括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是一项特殊的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很难与商品编码一一对应,但因成套设备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直接影响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环境状况,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列入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进行严格管理。
成套设备报检要求:
1.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3.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