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待遇、政策
1.服务期间,由县财政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部分。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县最低标准,并随我县最低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县财政按缴费比例承担单位部分,支教人员按缴费比例承担个人部分,缴费比例随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
2.下一次我县招聘在编教师时,对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支教人员,安排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经过严格的招考程序,专门用于定向招聘支教人员。
3.参加在编教师招考正式录用的,服务期计算工龄、教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4.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