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区户籍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的报名时间为8月3日、4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预约登记时间为5月6日至5月18日,现场报名缴交材料时间为7月5日至7日。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1.各小学实行划片招生,招生片区划分详见附件1,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厦门外国语学校翔安附属学校、五所中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产(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实际居住地。
③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6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二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片区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说明原因,由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汇总报区教育局,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各中心小学、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各小学应及时上报所属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并由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会同镇(街)政府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4〕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实行积分入学、摇号派位办法。各校应根据《翔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厦翔教〔2014〕37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方案,在确保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学位,统筹计划,遵循“四公开”的原则(即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组织工作,保证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
1.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积分入学的条件为随迁子女父(母)在厦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截止2014年8月31日,下同)达1年(含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2.随迁子女入学程序
(1)预约登记。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于5月6日至18日,在区教育局开通的网上报名系统或居住地所在片区学校(详见附件2),进行预约登记。
(2)报名缴交材料。7月5日至7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到居住地片区内学校报名,缴交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初审。提供的材料包括原籍身份证明、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从业证明、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3)审核材料。7月8日至7月27日,各校审核随迁子女家长提交的材料,并核算积分,上报区教育局。
(4)公示积分。7月28日至7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全区进城务工人员入学积分。
(5)公布学位。8月7日,各校公布本校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校排名位次,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6)填报志愿。8月7日至8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各校填报派位志愿。
(7)排序(派位)入学。8月12日前,各校应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校统筹招收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若积分相同,则以摇号派位的方式入学,公布录取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充分挖潜扩容,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同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施教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校应积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各中心小学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三)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各小学招收的新生,经各中心小学审核后,须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并取得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并取消入学资格。
区直属学校、各中心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对个别适龄儿童确因购置房产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父母异地经商(办企业)等造成生活基础改变,要求跨施教片区学校报名就学的,须由家长填写《翔安区小学片外生就读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父(母)单位证明、工作证(企业还须出具社保、医保两证);父(母)合法用工合同(含社保、医保两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2013年5月31日前取得)及税收、工商管理费收据;房产证;户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在保证接收施教片区内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统一由各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根据各校学位余额制定招生方案,根据学校空余学位情况,按照购置房产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父母异地经商(办企业)的顺序,采取“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11日前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对未能录取的片外生,原则上回原施教区学校就读。
(四)区直属学校、五所中心小学一年级原则上各预留一定学位,以解决重点引进人才、非翔安区户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境内外捐资助学人士及到我区投资、工作或置业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需求。符合以上政策性照顾对象的,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送区教育局审批。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由区教育局在同级学校中进行调整;若同级学校预留的学位全部满额,则由区教育局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五)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辅读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残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六)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就学工作。各校要加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各中心小学要及时疏导,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七)区教育局在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教育科小教室),联系电话7889786,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
各中心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共同维护教育公平,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校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方案》和《片外生招生方案》,并于5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九)区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