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真正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市教委所属学校方案制定参照所在区县方案执行。
第三条 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旨在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丰富校内各项活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团化、学区化办学和办学特色学校以及教师组织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课后班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的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教委与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密切配合,共同协商,推进落实。市教委在现有绩效工资实施基础上,按照各区县学生数量、教师数量及生师比等因素,确定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所需资金总量。市教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审核各区县的经费分配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整各区县绩效工资总额,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条 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学校的规模、承担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和取得的成效等,制定年度分配原则及各学校经费额度,报市教委后,按照相关政策和经费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相关学校,并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管理。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教委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七条 各学校要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经费额度,按照本校教师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质量的情况,坚持示范引领和激励导向,体现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区县教委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每年年底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2014年,建立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支持。2014年试点,为以后年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总结经验。以后年度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推进情况和财政体制改革情况另行研究。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因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小学课后班管理、中小学社团活动辅导、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辅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交流与支教等发生的学校教师的绩效奖励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教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区县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对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增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分配方案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