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当事人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变动。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是:
1.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由当事人单方面决定,这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2.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发生了争议而都不能证明时,法律认定为合同未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合同转让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这是合同的自然终止,合同在实现自己的目的后归于消灭。在法律上也称为清偿,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货,买方向卖方支付价金。
(二)合同解除
《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