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提高特殊人群素质、促进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有着积极意义。特殊教育教师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辛劳,为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政协委员孙义军提出了《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津贴的建议》。
委员调查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实施特殊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为我市特殊教育与时俱进、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全校特教人员的共同努力,如今的东港特校已发展成为拥有标准化教学设施和一流教师队伍的省级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辽宁省特殊教育特色学校、本地区窗口学校。2010年,我市被评为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合格单位。尽管成绩显著,但特教教师在一如既往积极工作的同时,也流露出一些失落情绪,原因在于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津贴待遇没有落实。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的足额发放”。同时,按照《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评估标准》(辽政办发【2003】57号)规定,“特殊学校教师应享有不少于工资30%的特殊津贴”。但目前,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仍执行国家1956年起开始设立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标准。
委员建议
按文件规定,“特教教师应享有不少于工资30%的特殊津贴”是硬性指标,事涉一票否决。我市周边县(市)特殊教育教师在完成“双高普九”验收后都先后享受到了30%的特教津贴。因此,建议提高我市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把基本工资的15%补助提高到30%,以此鼓励、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承办单位答复
对于此建议,承办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提案,并详细了解政策。了解到的具体情况是,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自1989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每月享受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一直执行至今。2010年,我市被评为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合格单位。根据验收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享有不少于工资30%的特殊津贴。这一标准是《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评估标准》验收细则中的一项指标。当时,市教育局请示人事局要求提高特教津贴,但没有通过,理由是《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评估标准》只是一项工作考核,而不是工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丹东市“双高水平”合格单位有东港市、凤城市及振兴区,但津贴发放的执行情况不一样,其中凤城市从2011年开始已经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教津贴由15%提高到30%,并一直发放至今;振兴区和我市一样,没有提高津贴标准。
市财政局与人社局沟通,考虑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特点和周边县(市)提高特教津贴的实际,拟对特教学校教师的特教津贴由15%提高到30%,本次增加的津贴不列入基本工资。新增加的15%列入绩效工资,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使在岗位工作的教师享受30%的特教津贴。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起执行,市人社局已于5月14日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增加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津贴的处理意见》(东人社【2014】26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松也于5月29日批示此文件,并同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