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建【2014】44号)要求,全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已经展开,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现就我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截止目前,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完成每三年规定学时(包括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未完成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的将不能申报延续注册。
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证书签发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之前的,需完成两次继续教育。延续注册后执业有效期从原来的签发日期往后顺延9年。
注册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10年1月1日(含)后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后,可正常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后,执业有效期从原来的签发日期往后顺延6年。
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分别申请。延续注册成功后,其执业印章有效期显示的是早到期的专业有效期。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延续注册系统操作步骤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需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hngcjs.net/)建造师注册专栏,从建造师注册系统个人版的变更、增项、注销入口登录,填写完整的延续注册表格并保存,然后通过企业锁打开企业版,进入延续注册模块,审查上报并打印出带条码的延续注册表格。
四、延续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3份。
2.二级建造师身份原件及复印件1份。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者,需建造师本人到场。
3.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如执业印章遗失需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报纸原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与公司的社保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有关要求
1.申报程序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材料准备完毕后,提交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1311房间现场审核。
2.注册有效期已到期人员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将不能再继续执业。
3.联系人:樊开磊 电话:67188896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