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可于近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打印。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打印准考证,(点击进入>>>>2014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打印)考点办公室不再另行通知,也不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具体打印时限请关注相关网站,因逾期不打印而影响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请考生妥善保管准考证,避免丢失、受潮或损坏。
三、考生须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全部文字,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准时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附件1、2、3),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考试用品,因考生不认真阅读而未携带考试用品影响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附件1:临床、中医类别技能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在考试引导员的带领下进入每个考站,第一站内按题组号就座。
2、 考生进入候考室除携带必要的文具(钢笔或签字笔)不得携带任何书籍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生在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互相交谈。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接打手机,视为违纪,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3、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出入候考室或考室。考生一旦退出候考室或考室,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允许再进入考场续考。
4、 考生在评分表上正确填写考生准考证号、姓名、考试时间、工作单位。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试题卡上的题目要求进行准备和回答,考生不得要求考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卡模糊、污损等问题,可举手向考官询问。
5、 主考医师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卡交给考官后方可离开考站。每站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引导员带领考生进入下一个候考室备考,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生应自动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6、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点完成全部三个考站的测试内容。
7、 考生应自觉服从主考医师和考试引导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考官和考试引导员管理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8、考试结束后,请考生适时(7月中下旬)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查询实践技能考试成绩。
9、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请于8月下旬登陆营口卫生信息网查阅笔试准考证发放工作的相关通知,逾期不领者视为弃考。
10、根据国家考试中心要求,综合笔试于9月13日-9月14日进行。
11、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将评分表从考袋中自行取出,违者取消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考生要将考袋(内装评分表)交给出口处考务人员,并签字后方可离开。考生未上交评分表,或未在签到表上签字,成绩视为0分。
12、请考生监督考官的考务行为,发现违纪者可当场提出或举报。电话:2835129、2836762。
附件2:口腔类别技能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按照准考证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场,寄存个人物品,准时考试,迟到者不能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参考资料、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违纪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考生必须携带以下考试用品,不得与他人共用:
(1)离体恒磨牙二颗;
(2)检查器械:口腔一次性检查盘(含口镜、探针、镊子;两次使用)、牙周探针、CPI探针;预备器械:高速涡轮手机(四孔)、低速手机(弯头)、裂钻、球钻、倒锥钻、小号球钻、金刚砂车针(TF11、TR11、TR13、TF22、EX20)、10#或15#根管锉;洁治器械:直角形洁治器、弯镰刀形洁治器、牛角形洁治器;
(3)白大衣(有标识者不得入场)、口罩、帽子、乳胶手套。
(4)答题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或水性笔,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4、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汉语普通话回答问题。
5、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
6、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和其他的违规处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7、对于违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卫医发 〔2008〕32号)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3:公卫类别实践技能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照准考证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场,准时考试,迟到者不准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参考资料、通讯和拍照工具进入考场,违纪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考生必须自带白大衣(有标识者不得入场)。
4、考生不得要求考官及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汉语普通话回答问题。
5、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
6、考生应自觉服从考官及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不服从管理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卫医发 〔2008〕3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