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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东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条件

2014-06-25 16:12:00 来源:无忧考网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时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和“免一科”2个类别。

  (一)参加全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 程类 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科目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科目;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科目。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 2014年12月31日 。

  (三)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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