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权利本身,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仍然可以起诉,但是其主张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的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
(1)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