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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面试热点:“以人查房”助反腐

2014-06-04 17:11: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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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有评论认为,不少公众期待它能够让拥有不正常房产数量的官员现形,更期待它形成由房产打击贪污的治理逻辑。然而类似诉求难免流于高蹈,单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本质上并无法独立对抗复杂的社会****现象。

  “以人查房”有望成反腐又一利器

  也许是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许与诉求,“以人查房”入法成为近年来备受民众关注的舆论焦点。国土资源部将“依法以人查房”写入即将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稿,体现民心所向,顺应大势所趋,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不过,鉴于此前曾有过500个城市住房信息联网爽约的先例,人们对已“板上钉钉”的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充满期待。

  回顾“以人查房”的入法之路,堪称艰难而曲折。2006年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随后成法的《物权法》却提出,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近年来,“以人查房”更是被许多地方政府视为“禁止入内”的信息查询禁地,纷纷出台限制令。国土资源部此次草拟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仍把允许查询的范围限定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这或许是受制于其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

  “以人查房”何以如此让人敏感?保护个人隐私当属冠冕堂皇的拒绝理由。诚然,作为公民不动产的“住房”,的确属《物权法》的保护范畴,是一般公民不折不扣的个人隐私,但这种“隐私”明显不同于家庭的银行存款、首饰细软、名表华衣等,为何不能任人查询?“住房”的本意是人们的栖身之所,当属“社会资源”的一部分,一人多房势必会挤压他人的生存空间。香港政府网站允许公民查询任意的物业信息,就是为了避免有人占有双重福利。由此解读,允许“以人查房”不无规范房产市场、彰显公平公正、平抑畸高物价之功效。

  “以人查房”还承载了公众的反腐期盼。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所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地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等。”尽管条例对“以人查房”设置了限制条件,但随着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的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有望被“刹车”,只要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系统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的作用,切实顺应民意、履行职责,《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成为反腐倡廉的又一利器。

  其实,无论对于官员还是百姓,只要拥房有据、来源合法,何惧“以人查房”?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当然,“板上钉钉”只是表明一种决心与趋势,让“依法以人查房”落地,还需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期待相关部门回应民众关切,提升工作效率,尽快使“以人查房”的立法行动,早日成为有法必依的“靴子落地”。

  不必高估“以人查房”的反腐功能

  支持执法部门“以人查房”,如果得以通过,将是一项制度利好。不过,对于“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笔者仍然觉得,不宜冀望太高。因为进一步分析一下报道就会发现,《条例》所界定的“以人查房”,并没有太多让人感到意外的内容,并非完全没有限制。

  对于个人“以人查房”,《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而对于职能部门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同时,还明确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不得涉及个人隐私。也就是说,《条例》所确立的“依法以人查房”,限制相当严格,范围相当有限。

  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是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对“以人查房”进行严格限制、规范,都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站在反腐角度,“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则很难乐观高估。很明显,其一,在公众无法自由地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情况下,官员房产势必难有及时、充分“显形”的压力。其二,公检法等机构“以人查房”的权力固然大,但是如果与案件无关,当然也就难以主动查询官员房产。其三,即使没有“以人查房”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等于官员房产都会被登记,更不等于它们都会被客观、准确地登记。

  正如专家所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应的“以人查房”,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具备反腐作用;但从根本上看,“反腐”并非不动产登记制度足以和应该胜任的功能。如果将反腐功能强加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则势必会造成一种制度错位,妨碍并损害其“保护产权”的基本功能。

  其实,真正足以和应该胜任反腐功能的只能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不动产登记制度”,它显然具备许多无可替代的反腐优势。其一,针对官员的全部财产,而不涉及一般民众的财产。其二,官员必须主动提前公开、自证清白,而无须等到事后“以人查房”,这不仅有利于事后查腐,更有利于事前防腐。其三,便于公众直接参与、公开监督,而不于依赖反腐职能部门的涉案查询。

 辩证看待“以人查房”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正计划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可谓亮点不少。其中不仅有“依法以人查房”,还有确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等等。尤记今年两会期间,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对于不动产登记,国土部已在进行系列的准备工作,即将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对于登记信息是否要会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将“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从“尊重公众意见公开”到支持“依法以人查房”,这无疑透露出意味深长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承担多少反腐功能?有恒产者有恒心,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但具体到多数公众对其的关注上,则是因为他们对条例承载了热烈的反腐诉求。不少公众期待它能够让拥有不正常房产数量的官员现形,更期待它形成由房产打击贪污的治理逻辑。然而类似诉求难免流于高蹈,单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本质上并无法独立对抗复杂的社会****现象。关乎此,专家们事实上也早有论定,不动产登记固然具有多重功能,但其首先在保护私人物权与为征收房产税做准备,反腐功能尚在其次。

  去除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高蹈期待,支持“以人查房”规定的现实价值才能看得更真切。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在纷纷出台严禁“以人查房”的要求,甚至称其为个人信息的不正常流出,顶层设计上的“以人查房”规定,显然为监督官员财产、处理物权公开和保护隐私三者的平衡,提供了一个支点,为如何来政策性监督官员房产打开了一道缺口。与此同时,房产专业人士还以为,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的支持“以人查房”系列规定,将促使部分官员进行恐慌性抛售,从而促进未来房地产市场新房、二手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应量,这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同样不无裨益。

  开放“以人查房”的“限制”不能走样

  可否随意“以人查房”,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以人查房”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问题,与我国公众对****的“恨之入骨”是紧密相连的,因为我国还没有国外那样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房叔”、“房婶”们的落马,很大程度上就要归功于“以人查房”的漏洞,正因为如此,当一些地方出台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的措施之后,迅速遭到了公众和舆论的质疑。

  这次,国土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限制开放“以人查房”,表面上是对“以人查房”持支持态度,但能否符合公众期待,关键就在于其“有限制”不能走样,否则就可能异化为实际上的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关于“以人查房”的限制,《条例》的限制是两方面的:一是将可以查询的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程序上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一般情况下,个人要取得官员对自己“以人查房”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界定谁是与官员相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就十分重要了。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过于局限,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公众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权利。另外,“以人查房”必须以“申请”为前提,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多长时限内必须得到批准,就成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申请动不动不批,或者拖延批准,就可能耽误“以人查房”的反****时机。

  官员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官员的俸禄完全来自纳税人,广义来说,每一个公众都是官员的权利人,都是和官员是否****的利害关系人;但从狭义来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又是一个法律术语,往往限制在“直接当事人”或有证据证明的“间接当事人”身上。怎么对应官员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人查房”的限制就会有天壤之别。既然《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部门起草”,那么,国土部门就当以公众利益为上。

  至于对官员进行“以人查房”是否需要“申请”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可以商榷的。监督官员是否****,是每一位公众的正当权益,如果要设置“申请”的前提的条件,实际上就是在为公众监督官员设置障碍。而且,《条例》也没有明确“查询、复制登记信息”是否收费的问题,如果进行收费,无疑是进一步抬高了公众监督官员的成本,这与反****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也希望国土部门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对此加以考虑。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个人房产信息就不仅涉及到是否是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了。如果个人房产信息不公开,政府官员就可能在房屋价值评估中徇私舞弊,而公众又可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这个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国家,个人房产信息却是极度透明的,几乎所有个人住宅都可以在商业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中查询到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成交合同、贷款纪录、地税情况等,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以下载,当然,整个过程是既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也不须交费的。

  2013年2月,在“以人查房”最为争议的关头,新浪网有一个调查显示,87.7%的人表示不支持约束“以人查房”,只有9.8%的人表示不支持“以人查房”,2.5%的人表示不好说;76.1%的人认为“以人查房”可以抑制炒房,17.8%的人认为并不能抑制炒房,6.1%的人表示不好说。可见,允许“以人查房”是“一箭三雕”的,可以反腐、可以抑制炒房,还可以监督房产税的公平公正。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以人查房”的问题上,何不完全尊重民意呢?(郭文婧)

  支持以人查房需配套制度推进

  官员房产确实敏感。一方面,这的确是个人隐私。如果一个官员洁身自好,其房产只是其合法收入所得,那么这份房产就是其个人隐私,如果任由这份房产信息公开,就可能对其生活、工作产生诸多不便。另一方面,这又确实与公众知情权有关。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官员房产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官员财产的状况,如果一个官员的房产数量和价值超过了其合理的收入,这样的官员就可能存在贪腐情形。

  因此,在官员房产问题上必然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对于这种紧张关系,只能以制度加以规范——支持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支持而不是限制公众查询官员房产。若无扎实的行动和具体的制度作为依托和跟进,言语上的承诺带不来真正的公信力。

  首先,应降低公众查询的门槛。尽管官员的隐私需要保护,但是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概念,官员的隐私需要保护,但是作为公权力的掌握和使用者,他们的隐私权又必然要作出一定的让渡。因此,在保护、规范官员房产查询时,应该降低个人查询的门槛,对于规定中的查询主体和资格予以明确,并将查询的难度和条件不断降低。比如,媒体是否有权进行官员房产信息的查询?媒体与官员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具体的利害关系,但是媒体却是事实的报道者、公共利益的守望者,以及公众监督的代言人,如果连媒体进行相关查询都会受到限制,个人查询能否顺利进行也就不乐观。所以,查询需要规范,但宗旨应该是在规范的同时,限度地降低公众查询的门槛。

  其次,应加快房产信息的联网。如果查询不存在难度,决定查询质量的就是数据的质量。假如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取得实效,官员的个人房产信息只要输入相关数据就会一目了然,那么查询就可以收到实效,官员的个人房产乃至财产情况就可以顺利“打捞”。而如果住房信息联网工作总是原地踏步,官员个人房产只是某地房产或是某人房产,并不是其所有房产,查询官员房产信息也就存在天然的缺陷。而事实的情形恰恰是,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并未如期实现,总是迟到的联网反证了有多少人是不愿意房产信息联网的。其实,越是他们不愿意,也就意味着联网越是必要。问题是,在这场博弈中,联网工作能不能有序推进。

  长远地看,支持查询官员房产还应该纳入到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建设中。如此,公众才能对比现实,看到哪些官员有反常的情况,才能依据官员申报内容,发现哪些官员的申报有弄虚作假之处,并在机制上实现对所有官员的有效监督。否则,在支持查询单兵突进下,公众知情情况也难言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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