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审结期限为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1.起诉与答辩
起诉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送达时间的确定;简易程序中留置送达的适用。
2.审理前准备
举证期限的特点;对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开庭审理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审理与裁判。
4.宣判与送达
宣判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