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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满足我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近期公开招聘一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现将招聘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30名(具体专业、岗位及名额见岗位简介表,其中护理专业不超过招聘岗位的1/3)。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愿意扎根农村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年龄在40周岁(年龄在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3.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4.自觉接受并服从乡镇卫生院管理。
5.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至少具备下列其中一种专业技术条件:
(1)全日制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临床医学和护理学相关专业;
(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护士;
(3)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临床医学类人员。
6.无经济、计生问题,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7.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区卫生局组织,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体检、政审、公示与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豫区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含招聘简章、岗位简介表、体检标准、考察标准等)。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4年6月4日—6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报名地点:宿豫区卫生局四楼会议室(宿豫区湘江路31号,电话0527-84465608,电子邮箱wsj4465593@126.com)。报名时需填写《宿豫区2014年公开招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可在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豫区卫生信息网上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考生应由本人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种材料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届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人员只能用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委培生、定向生、联办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近期免冠同底彩色二寸照片2张。
由区卫生局对报名考生提供的资料、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凡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缴纳笔试费用100元/人。
3、在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专业知识(各占50%),笔试成绩设60分最低合格线。笔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对超过最低合格线的人员,由高到低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达不到1:1比例的,按照笔试成绩合格线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其它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辞职证明,否则取消体检和聘用资格。
(五)政审
宿豫区卫生局按照本简章确定的聘用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3版)执行。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豫区卫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被检举且经查证属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不再组织递补。
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录用后享受我区相应在岗乡村医生同等待遇。对符合报考条件,但暂未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领取试用期工资,如若两年内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予以解聘。参照现有乡村医生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性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被聘用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本次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需要通知、公告的事项,一律在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豫区卫生信息网发布,敬请考生及时关注并相互转告。
五、本简章由宿豫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7-84465608 监督电话:0527-8446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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