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A3《人身保险产品》科目考试内容以以下考试资料的基本理解重点为主;
2.基本理解重点中,着重在:
a.近几年的监管重点
b.市场容易发生的理解、实务误区
c.两年来人身保险产品重大变动及趋势
3. 本年度的考试大纲比往年新增了3个法规补充资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页。请务必进行了解。
附件一:《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三:《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第一章 人身保险产品概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学生对人身保险的特征、分类以及人身保险产品的概念和特点的了解程度;测试学生对人身保险产品形态的演变以及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动力、趋势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人身保险概述
了解人身保险在个人人身风险管理、财务规划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的作用;掌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区别;掌握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投保方式、实施方式、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危险程度等标准的分类方法;了解人身保险的需求基础以及人身保险的供给基础。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概念与特点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义及其基本要素;掌握人身保险产品在需求、保险金额、产品期限等方面的主要特点。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形态及演变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形态及其区别;了解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历程;了解国外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历程。
(四)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
了解人身保险行业进行产品的源动力及其客观要求;为实现这种客观要求,人身保险产品经历的创新过程及其大致的趋势;了解目前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表现;了解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应坚持的原则以及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了解当前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着重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第二章 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设计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学生对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及其考虑因素的了解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与监管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的了解程度;对人身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的熟悉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流程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开发和设计原则及考虑因素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需要靠要考虑的主要外部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需求因素;了解从保险人和消费者角度进行人身保险产品组合需要考虑的不同因素。
(二)人身保险产品设计与相关制度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设计的监管政策的出发点及主要的监管内容;了解人身保险的税收政策现状。
(三)人身保险保单的编排
了解人身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身故、生存和意外伤害、健康保险责任。
(四)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流程
了解人身保险的设计流程的几个环节:产品概念形成、产品开发过程以及产品执行过程。
第三章 人身保险产品定价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测学生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的了解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数学基础的熟悉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过程和定价方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保单责任准备金和现金价值计算方法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原理
熟悉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订价策略:利润化定价策略、适应性定价策略、中立的定价策略以及渗透性定价策略等;掌握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充足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以及可行性原则。
(二)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数学基础
了解人身保险风险的测量方法:风险概率、大数法则、生命表和事故发生率;了解自然纯保费、趸缴纯保费、均衡纯保费以及毛保费的计算方法。
(三)个人人寿保险产品的定价过程和定价方法
了解不同的精算假设对个人人寿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熟悉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定价方法的原理:三元素法和资本份额法。
(四)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
了解投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金、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定价考虑的一般因素。
(五)人身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及现金价值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方法以及计算假设;了解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人寿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于其他保险的基本特征的了解程度;对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的主要特点及险种类型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人寿保险产品的概念和特点
了解人寿保险在风险的特殊性、长期性、储蓄性以及计算技术的特殊性等方面的特征。
(二)人寿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及基本差别
掌握定期寿险产品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主要种类;掌握终身寿险产品的性质和主要种类;掌握两全保险产品的本质和种类。
(三)人寿保险的附加险产品
掌握人寿保险的附加险产品的性质和主要种类。
(四)人寿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国内外人寿保险产品发展的简单历史过程。
第五章 年金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年金产品主要分类方法的了解程度;对几种典型的年金产品形态的熟悉程度;对DB计划、DC计划以及混合计划等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熟悉程度。
考试内容
(一)年金产品简介
熟悉确定年金和生存年金的定义以及年金产品的各种分类方法。掌握年金产品的运作原理。
(二)年金产品的类型
掌握弹性缴费延期年金、趸缴保费延期年金以及趸缴保费即期年金的特点和运作机理。
(三)一些特殊的年金产品形态
掌握变额年金、二阶式年金、指数型年金、市场价值调整年金以及定存式年金的特点和运作机理。
(四)年金产品的定价
了解影响年金产品定价假设的因素。
(五)年金产品的税收优惠与监管
了解国外对年金产品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国外对年金产品保单中独立账户的监管规则。
(六)私人养老金计划
了解国外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的原因;了解个人年金计划的产品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掌握DB计划和DC计划的主要特点和区别;掌握混合计划的特点。
第六章 分红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分红保险产品概念及其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分红保险产品形式的了解程度;对分红保险产品定价的了解程度;对分红保险产品开办条件和监管状况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分红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红利的来源、分配原则、确定方法以及派发方式;了解分红保险产品开发的一般原理。掌握分红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区别。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形式
了解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的特点:终身型、两全型以及年金型分红保险产品。
(三)分红保险产品定价考虑的因素
掌握分红保险产品定价考虑的利源因素:死差益(损)、利益(损)、费益(损)和其他盈余来源。
(四)分红保险产品的监管
了解分红保险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了解保险监管部门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本身的监管以及对于开办分红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分红保险产品的发展过程
了解国内外分红保险产品的简单过程历史过程。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主要特征的掌握程度;对投资单位定价的熟悉程度;对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发展历程以及监管情况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运作方式;了解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优势。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形式
了解国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变额寿险和变额年金;了解我国已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点。(可否针对于投资连结险环境发生变化,将提纲改为:主要特点及困境?)
(三)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单位定价
掌握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单位的定价过程的几个环节:确定投资帐户所处的阶段、总资产和总负债、投资单位数以及投资单位申购价和赎回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监管
了解国内外对投资连结保险监管的基本情况。
(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国内外投资连结保险发展的简单历史过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第八章 万能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万能保险产品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国内外采用的主要万能保险形式的了解程度;对万能保险的定价因素、开办条件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万能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万能保险的概念及其主要特点;熟悉万能保险的两种死亡给付类型和缴费方式;掌握万能保险产品与分红、投资连结以及变额万能保险产品的区别。
(二)万能保险产品的形式
了解国内外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形态及其特点。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定价
掌握万能保险的定价因素;熟悉万能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了解万能保险利润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的方法。
(四)万能保险产品的开办条件
了解开发万能保险产品对金融市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投保人的要求。
(五)万能保险产品的监管
了解万能保险产品主要面临的风险以及国内外对万能保险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
(六)万能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国内外万能保险产品发展的简单历史过程以及现状。
第九章 健康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健康保险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健康保险主要形式的熟悉程度;对健康保险定价考虑的主要因素的了解程度以及对管理式医疗理念和实践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及其作用;掌握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下的区别;熟悉健康保险的分类方法。
(二)健康保险的主要形式
掌握国内外健康保险的主要形态及其特点。
(三)健康保险的定价
了解健康保险定价需要的考虑的主要因素。
(四)健康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了解国内外健康保险发展的简单历史及现状。
(五)管理式医疗
了解国外管理式医疗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了解管理式医疗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控制医疗费用和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主要手段。
第十章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及其保障范围、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和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国内外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实行及其基本区别的熟悉程度;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定价因素和管理内容的了解程度;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和保障范围;掌握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给付方式;熟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特点。
(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及基本差别
了解国内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及其基本产别。
(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和产品管理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因素;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发展历程;熟悉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和趋势。
附件一: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水平,该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附件二: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 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
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总资产
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现金资产
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
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
预提利息收入
其他资产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现金资产
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
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
预提利息收入
其他资产
总负债
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
应付税金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
账户价值= 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
N
投资单位价值(P)
P = NAV / 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
Pb = P
投资单位买入价(Po)
Po = P ×(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水平,该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附件三:
《中国保监会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为防止保险公司营销员和银行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收益率,套用“本金”、“利率”等概念混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等手段误导保险消费者。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本提示中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些产品具有下列主要特点:
(一)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投资收益可能赢利或亏损,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一般分设多个账户,由于投资目标及相应资产配置策略的不同,每个账户的风险、收益也不尽相同,请您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在各投资账户之间的资金分配。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或在进入投资账户时收取买入卖出差价。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资产管理费,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退保费用。请详细了解所有费用扣除情况。此外,请您注意各项费用水平是否为确定的,若不确定,还应注意费用收取的水平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三)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设有保证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是年化收益率,只能代表当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并不是针对全部保险费,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您所缴纳的保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退保费用。请详细了解所有费用扣除情况。此外,请您注意各项费用水平是否为确定的,若不确定,还应注意费用收取的水平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二、请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具有不同的偏重,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
三、请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您有权利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四、投保前请认真考虑缴费能力。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较长,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如果选择分期缴费,请您投保前充分考虑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否则,投保人可能会丧失保险保障并承担退保损失或者丧失部分保险合同利益。
五、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请您投保前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了解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产品特点,清楚您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未来收益的描述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红率和投资回报率。
六、请如实填写投保单中的内容。请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亲笔签字确认,不要让销售人员或其他人代签名,否则将会影响您的权益。
七、请慎重考虑退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一般指自您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字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撤销保单,您可以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在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建议您在投保前仔细考虑,不要将短期内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以免因将来退保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八、请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在犹豫期内实行100%回访确认,一般为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回访目的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再次确认您是否清楚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主要事项。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九、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投保人权益保护工作。如您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语音证据,以便维护您的权益。您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