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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P1《养老保险原理与运营》考试大纲

2008-11-21 10:26:00 来源:无忧考网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009年考试P1《养老保险原理与运营》考试大纲
1.2009年P1《养老保险原理与运营》科目考试内容以以下考试资料的基本理解重点为主;
2. 本年度的考试大纲比往年新增了1个法规补充资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页。请务必进行了解。
本年度的考试大纲比往年新增了1个法规补充资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页。请务必进行了解。
附件一:《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老年收入保障问题
包括老年风险和跨时消费,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及其特征。其知识点如下:
(一)老年风险和跨时消费
1.老年风险的定义
2.老年人要面临的风险种类
3.老年人的收入保障途径
4.生命周期模型的意义
(二)养老保险的社会化
1.老年风险社会化的动因
2.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的几种模式
(三)养老保险及其特征
1.养老保险的概念、实现途径、领取条件。
2.养老保险的目标及其涵义;养老金替代率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3.养老保险的特征及其涵义。
4.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及各自的特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
包括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缴费确定型与给付确定型,养老保险的公共管理与商业化管理等内容。其知识点如下:
(一)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的定义、原则及特点;代际收入再分配的含义;抚养比的定义及其影响因素;人均缴费率的定义及其影响因素;人口老化对现收现付制度的影响;隐性养老金债务的含义。
2.基金积累制
基金积累制的定义、原则、形式;完全基金积累和部分基金积累的含义;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的含义;基金积累制的优点与缺点。
(二)缴费确定型与给付确定型
1.给付确定型
给付确定型计划的含义;给付确定型计划下缴费水平的决定因素;雇员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基本条件;给付确定型计划的优点与缺点。
2.缴费确定型
缴费确定型计划的含义;给付水平的决定因素;基金的积累方式;养老金的给付方式;缴费确定型计划的优点与缺点。
3.给付确定型计划与缴费确定型计划的异同
(三)公共管理与商业化管理
1.养老保险公共管理的两种模式及其特点
2.商业化管理的两种模式及其特点
3.公共管理与商业化管理的优缺点比较

第三章 当前养老保险状况
包括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知识点如下:
(一)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1.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我国现行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及其特点。
2.城镇和农村的二元养老保险结构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原则、征收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模式。
2.公共部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三)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
1.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定义、性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宗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营方式、基金管理模式、缴费原则。
2.团体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的定义;团体养老保险在我国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定位;我国对团体养老保险运营的规定;团体养老保险的产品形态。
3.个人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的定义;个人养老保险在我国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定位;个人养老保险的性质;我国建立个人养老保险的意义;个人养老保险的产品形态。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第四章 养老保险计划
包括养老保险计划的类型和设立原则,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设计流程,养老保险计划的管理,我国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计划的类型和设立原则
1.养老保险计划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2.养老保险计划的设立原则及其含义
(二)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设计流程
1.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含义
2.养老保险市场调研与客户沟通的具体内容;养老保险计划的审批程序。
(三)养老保险计划的管理
1.养老保险计划投资管理的内容;
2.养老保险计划账户管理的模式和内容;
3.养老保险计划会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4.养老保险计划的风险管理
(四)我国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1.企业建立养老保险计划的目的;
2.企业自身特点对养老保险需求的影响;
3.征地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

第五章 养老保险机构及商业模式
包括养老保险机构,养老保险机构治理的特殊要求,养老保险业务的盈利模式,养老保险的业务流程。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机构
1.养老保险机构的定义和分类;
2.养老保险契约模式的定义、分类、组织管理方式;契约模式的优势与劣势。
3.养老保险信托模式的定义;信托模式的相关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目前可以参与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金融机构及其在运作过程中承担的职责。
(二)养老保险机构治理的特殊要求
1.公司治理的含义;内部治理的定义和组成要素;外部治理的定义和组成要素;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基本内容。
2.养老保险运营体系治理的特殊性;养老保险治理的一般准则。
3.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的特点、经营目的、业务范围。
(三)养老保险业务的盈利模式
1.契约模式下养老保险业务的利润来源;利差损益、死差损益、费差损益的定义。
2.信托模式下养老保险业务的利润来源。
(四)养老保险的业务流程
1.契约模式下养老保险的业务流程;
2.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的业务流程及每个流程的具体涵义.

第六章 养老保险产品体系
包括养老保险产品概述,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产品概述
1.保险公司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时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优势。
2.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业务种类。
(二)企业年金
1.职业年金的种类和一般运营模式;职业年金的税优模式。
2.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缴费比例、账户管理方式、投资监管、给付方式。
(三)团体养老保险
1.标准团体养老保险产品的种类及各种产品的定义;
2.保险公司在各类养老保险业务中的作用。
(四)个人养老保险
1.传统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种类和各类产品的定义及特点;
2.新型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种类和各类产品的特点;
3.个人年金附加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第七章 养老保险市场销售
包括养老保险的营销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场细分,养老保险的营销流程,养老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要求。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营销管理
1.养老保险业务营销环境分析的含义、目的、意义;环境分析要考虑的外部环境要素。
2.养老保险业务营销管理的含义;管理人员在营销管理各个环节的作用;营销计划的含义、作用、内容。
(二)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场细分
1.按商业活动类型进行市场细分
2.按企业类型进行市场细分
3.按企业规模进行市场细分
(三)养老保险的营销流程
养老保险营销流程的几个环节及其意义; 市场调研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程序、内容;目标客户群的定义、筛选标准,准客户的定义、筛选标准;预约的目的、基本流程、约见方式;初访的目的、注意事项、基本内容;再访的目的,保险建议书的作用、主要内容、撰写要求;保险计划书的作用、撰写要求;促成时机的把握原则、常见的促成时机、促成方法、促成签单时的注意事项;售后服务的功能和方法;建立关系营销的步骤;顾问式销售对销售人员的要求。
(四)养老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要求
1.营销人员必备的基本知识结构
2.保险销售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
3.保险销售人员必备的礼仪要求
第八章 养老保险账户管理
包括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模式,养老保险账户的设立和维护,养老保险账户的收支管理,养老保险账户的核算,养老保险账户的信息披露,养老保险客户服务,养老保险账户信息系统建设。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模式
1.捆绑式账户管理模式的优点、缺点;分离式账户管理模式的优点、缺点。
2.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账户管理模式;权益账户的定义、功能、管理人;财务账户的定义、管理人;权益账户与财务账户的关系。
(二)养老保险账户的设立和维护
1.建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工作内容;
2.养老保险账户的分类;企业账户的定义;个人账户的定义;传统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账户设立;企业年金的账户设立;传统养老保险计划和企业年金账户设立的差别。
(三)养老保险账户的收支管理
1.契约型计划的收支管理模式;信托型计划的收支管理模式。
2.收入管理
缴费规则的定义、内容;缴费额的确定方式;缴费流程;引起缴费调整的因素;缴费的调整方法;缴费调整流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的分配;投资收益的分配周期;公共账户的资金转移。
3.支出管理
有税优的年金计划需要支出的管理费用;退出计划申请书的内容;退出计划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处理方式;待遇给付流程。
4.企业年金和传统养老保险计划收支管理的区别
(四)养老保险账户的核算
1.权益账户的核算
缴费确定计划的收入核算、支出核算;给付确定计划的收入核算、支出核算;对账的内容。
2.财务账户的核算
财务账户核算的内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估值的原则。
(五)养老保险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产品说明书的定义;保险利益测算书的定义;保险建议书的定义;投连产品、万能产品、分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的周期。
2.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六)养老保险客户服务
1.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的方式、内容、渠道。
2.企业年金账户客户服务的对象、渠道、内容。
(七)养老保险账户信息系统建设
1.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2.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应具备的功能
3.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信息系统的种类。

第九章 养老保险会计和财务管理
包括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企业的养老保险会计与财务管理,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业务会计与财务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其知识点如下:
(一)保险公司财务会计
1.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方面的行业特征;
2.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内容、提交部门、提交周期。
(二)企业的养老保险会计与财务管理
1.缴费确定型计划的会计处理
2.给付确定型计划的会计处理
(三)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业务会计与财务管理
1.契约型养老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2.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3.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市场中的获利途径
4.养老保险财务管理的环节
(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

第十章 养老保险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策略,投资机制,投资工具,绩效评估。其知识点如下:
(一)投资策略
1.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2.投资原则及各自的含义;名义安全性的定义;实际安全性的定义。
3.投资监管的两种模式;企业年金的投资主体、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主体、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
3.投资组合
资产配置的种类;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含义、制定机构、操作步骤;战术性资产配置的含义、制定机构。
(二)投资机制
1.投资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遇到的风险种类;投资管理的步骤。
2.投资组织模式
企业年金可以采取的投资组织模式;部分委托型和全部委托型管理模式的定义、优点、缺点;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采取的投资组织模式;直接投资型管理模式的定义;全部委托型管理模式的定义。
3.资产托管
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对托管人进行内部审计的意义、内部审计的范围。
4.风险内控
风险内控的含义、目标、基本要素、主要内容、组织体系。
(三)投资工具
货币类、债券类、股票类、不动产类等投资工具的种类和特点
(四)绩效评估
1.通过绩效评估可以获得的信息
2.几种评估指标及计算方法
3.可供选择的评估基准及各自的缺陷。

第十一章 养老保险年金给付
包括养老保险的年金化发放,商业年金支付系统,企业年金支付系统。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年金化发放
1.养老保险年金化发放的意义
2.保险公司在保险年金化发放上的优势
3.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年金化产品
(二)商业年金支付系统
1.被保险人领取年金给付时需提交的文件
2.个人年金支付中的注意事项
3.关于个人年金受益人变更的处理
4.关于个人年金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5.关于终止个人年金合同的处理
(三)企业年金支付系统
1.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2.企业年金的发放形式
3.职工因调离工作中途退出计划时,其养老金既得权益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养老保险风险与精算管理
包括养老保险面临的风险,养老保险的风险管理,养老保险精算。其知识点如下:
(一)养老保险面临的风险
人口变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管理行为等风险对养老基金的影响
(二)养老保险的风险管理
1.养老保险的风险评价方法
风险审计的内容、目标、适用领域;精算评价的内容、目标;经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方法的使用领域;风险价值分析法的种类、优点。
2.养老保险治理主体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容
3.风险外部监管的内容
(三)养老保险精算
1.养老保险计划中的精算方法
养老保险计划的精算平衡原理;精算技术在缴费确定型计划中的作用。
2.精算管理控制循环系统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3.精算假设的定义;对精算假设的要求;养老保险计划中精算假设的内容。
4.给付确定型计划中的精算方法
未来给付精算现值的定义、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正常成本的定义;精算债务的定义;补充成本的定义;未备基金债务的定义;成本债务估计方法的分类;给付分配精算成本法的含义;成本分配精算成本法的含义。
5.缴费确定计划中的精算方法
个人账户精算平衡模型;缴费确定计划中个人账户给付水平的影响因素。
附件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个人两全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下作为对本办法的理解资料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7-11-16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保险业已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保险的服务领域在不断扩展。保险业一直在积极参与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途径,截至2006年底,已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是为政府提供精算和资产管理服务,为参保农民提供养老金给付和相关咨询服务,目前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
  当前,养老保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多次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做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
  问:如何评价《办法》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改善外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规范发展。《办法》对养老保险业务经营做出全面而系统的规范,从产品类型、经营主体、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制度,将极大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养老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
  第二,专业化发展。《办法》凸现了专业化经营理念,支持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明确提出了养老年金的概念,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在金融行业率先对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业务进行规范,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养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第三,诚信发展。《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和投资风险披露,防范业务经营中的误导行为,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加强行业的诚信建设。
  第四,创新发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多种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记者问:《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体现了什么样的指导原则?
  答:《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办法》着力于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场行为,促进保险业诚信建设,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专业化发展原则。《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加强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促进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推动养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寿险发展的新增长点。
  三是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原则。《办法》与《人身保险产品定名规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对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等所有经营主体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实现监管尺度的统一。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养老保险的业务类型;(二)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范围和条件;(三)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四)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五)对违反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六)《办法》实施时间等。
  问:《办法》在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 一是明确了专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办法》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业务在投保、核保、投资、退保和客户教育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以体现行业的专业化优势和专业化形象。
  二是规定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主体条件。《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
  三是推进产品管理的专业化。《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同时将具有养老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纳入养老保险业务监管范围,并根据不同养老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要求。
  四是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问:《办法》在促进业务创新发展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是《办法》的宗旨之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业务种类。《办法》以不同的服务群体为出发点区分业务类型,并据此制定了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规范,突出了保险行业积极面向市场的业务发展理念。二是突出了对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支持。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化机构,是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模式新探索。为支持养老保险公司的发展,《办法》在严格规范其经营管理的同时,对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时,可以通过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通过销售模式创新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三是突出了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金化领取。《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精算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办法》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保险,为客户的投保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问:《办法》在规范、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做了以下规定:
  一、在业务资格方面。《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二、在业务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在投资运营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并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有关报告,加大了对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答:养老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运行流程复杂等特点,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全面理解。《办法》在产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
  第一,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办法》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第二,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办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而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四,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五,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部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应当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且须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增加保单的透明性;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六,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办法》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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