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地证申领企业的注册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3.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业务的企业;
4.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5.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要出售展品、样品的单位等;
二、产地证申领企业注册时须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申请单位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可下载)
5.原产地证申领员授权书(可下载)
6.签证产品含非原产成分的需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可下载)
三、签证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如有必要,将对申请单位及产品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情况;
2.产品的构成及加工工序;
3.产品所用原料、零部件的原产地来源;
4.产品的进料、用料、生产、出货记录;
5.非原产成分的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及证明文件。
四、签证时企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1、不含进口成分的商品:
如为工业产品,可提供购买原材料的发票。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产品须提供成本明细单原件。
3、异地货物:
提供产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五、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事项
1.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更改手续;
2.检验检疫签证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给予注册号。
3.办理产地证注册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4.经过产地证注册的企业,其注册号且在全国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7)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报检时间、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法检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并在产地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1)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4、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经预验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3)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换证凭条。
(4)预验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5)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6)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8)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并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9)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如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5、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已报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撤销报检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