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效力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也可依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弥补当事人约定的不足或不明,合同的效力也以此内容为限度而发生。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理论的相继提出。使合同的效力扩张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
2、附随义务一般具有两种功能:
(1)可辅助实现债权的给付利益;
(2)保护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免受损害。
提示:《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是为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原则规定,其具体内容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