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公司一般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并且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分公司是总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分公司的规定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这点出发,分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2.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3.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因此,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西方国家传统的公司法规定,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母公司本身往往也从事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有时亦称总公司或本公司。有的西方国家学者把母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一般说来,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都是通过拥有一个以上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票(份),从而达到控制上述公司之目的的。
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