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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销员考试《贸易法》知识点: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2013-12-20 16:21:00 来源:无忧考网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生产者:

  1.制成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或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或

  3.零部件的制造者;或

  4.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置于产品之上的人;

  5.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欧共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欧共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

  6.如果不能确认谁是生产者,则提供该产品的供应者(supplier)即被视为生产者,除非受损害的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获得了谁是生产者的通知。

  对产品责任抗辩:

  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时效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

  产品的缺陷:

  1.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

  2.缺陷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生产者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遵守有关产品标识规定的义务;

  3.履行正确包装的义务;

  4.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义务:

  1.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有关产品标识规定的义务;

  4.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具体有:①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无罪责

  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2.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或者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

  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基于经济目的用于制造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

  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这种抗辩又称为“发展风险”或“现有水平”抗辩。由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对这一抗辩持不同的态度,因此,《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在各自的法律中对是否采用这种抗辩自行作出取舍;

  6.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是由于该产品的设计所致,而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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