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规定,在严格执行《规范》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同时,3种情形也要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是新增工业用地供应,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属于需要重建的,应当纳入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三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拟将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属于需要重建的,应当纳入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同时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底价出让,出让底价(标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出让底价(标底)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招拍挂”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