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管理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制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四、有关会计电算化的专门法规 
财政部还于94年制定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于96年制定发布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专门制度。 
XBRL: 专用于企业报告的电子计算机语言,2010.10.19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