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总造价15%为缴费基数,1.5%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制作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连同《社会保险登记证》一并交建设单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如何缴纳社保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征求意见稿》强调,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建设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