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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201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013-04-11 10:19:00 来源:无忧考网
根据《广东中山201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修订的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伴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

  规定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报名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考生须持有中山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从会计从业资格证颁发日期之日计起,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止。如取得非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5.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知(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6.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

  《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 25号]的有关要求

  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报名点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二)高级资恪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l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审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

  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点只设中山市岐关西路39号之一中山市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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