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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经验交流:正确处理工程索赔中

2012-11-07 16:09:00 来源:学易网校

四、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1.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详见表1。  
表1 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原因  是否可原谅  拖期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工程进度  
索赔  可原谅  
的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拖期 
4.工程师原因拖期  业主/  
工程师  可给予工期延长,可补偿经济损失  工期+  
经济补偿   
1.异常恶劣气候 
2.工人罢工 
3.天灾  客观  
原因  可给予工期延长,不给予经济补偿  工期  
不可原谅  
的拖期  1.工效不高 
2.施工组织不好 
3.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  承包商  不延长工期,不补偿经济损失,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索赔失败  
无权索赔  

六、建设单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1. 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等。
2.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六、建设单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1. 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等。
2.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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